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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不良反应由谁来报告?

发布时间: 2009-09-21 信息来源: 字体:【

  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的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(兼)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,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、调查、分析、评价出来,并填写《药品不良反应/事件报告表》,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,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,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。另外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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